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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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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三个区别,分别是:
1、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代为履行的义务。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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