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米,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米,且不宜超过6米;
4、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5、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
6、在有条件的工地时,四周围墙、宿舍外墙等地方,必须张挂、书写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 相关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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