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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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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债权人、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交书面申请,人民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破产清算裁定书,然后在人民的主导下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偿的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二、公司破产清算公告期限是多久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6、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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