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收取的租金/(1+11%)]*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收取的租金/(1+11%)]*11%-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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