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滞纳金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税费。
不收滞纳金的情况如下: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6、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0、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1、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2、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13、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4、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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