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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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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2、缓刑适用的对象: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通常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只要被告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但是也有例外,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五)其他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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