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外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7、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8、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9、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1、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5、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