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或者上一级报告;设区的市级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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