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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