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包括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从事办厂、设立公司或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营等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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