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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计算工龄时的待分配期间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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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计算工龄时的待分配期间如何规定?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拓展资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发给《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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