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般物业并没有专设停车场位的管理员,所谓管理也就是出售车位停车证,如果物业公司认为合理,就应当向业主公布收入和支出的明细,在收取的全部费用中,那些用于看管车辆的人工支出,那些用于场地的维护等。因此认为,让车停在小区外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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