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榕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是否能申请注销的探讨

关于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是否能申请注销的探讨

来源:榕意旅游网

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是不可以申请注销的。要解决这个问题,股东需要联合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议表决同意注销公司。另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注销公司的流程包括填写国税和地税表格、办理银行账户销户、办理工商注销申请等。总之,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是行不通的,需要股东共同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一、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注销

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的话是不可以申请注销的,公司申请破产是需要股东同意,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如果公司申请破产的,应当经过股东会同意。

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可以通过这样的方法解决:

1、联合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议表决同意注销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股东需要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强行通过注销公司的决议。

2、联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去请求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二、公司注销如何办理流程是什么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销户。

4、法人拿着上面的国税、地税、银行销户的证明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

5、选择当地一家主流报纸,刊登注销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6、登报45日后,法人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7、法人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既然提到是其他股东都不同意,那说明可能就是其中某一位股东想要申请注销公司的,这种想法是绝对行不通的,公司短时间内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各位股东应该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是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注销公司,这根本通不过。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的话是不可以申请注销的。股东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持股比例表决同意注销公司。另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公司注销的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国税和地税表格、补税、办理银行账户销户、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并刊登注销公告。最后,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注销公司是行不通的,应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