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于《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单位设置为最初与最终意义上完整的用人单位,退回机制就尤其重要。劳务派遣有两种退回机制:第一种是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第二种是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第一种退回由于直接涉及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作出条件限定,即只有符合过错性解除、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等条件,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主体消灭或者用工单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也可以退回派遣职工。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滥用终止退回这一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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