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血液制品不能寄送。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规以及和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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