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仓单交付的后果一般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之后形成的。仓单上所具有的提取货物的权利随之转让于新的仓单持有人。民事主体占有仓单与其对仓储物本身的占有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这是仓单交付的首要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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