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据证明疾病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是合理的,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2.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应当就告知事项提出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回答。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 《民法典》第十一条:单位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由单位承担。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不得无故拖延理赔。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证明人身损害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支出,应当经医疗机构、鉴定机构、交通运输部门、群众团体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