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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纠纷中证券法律监管机构如何预防案件重复受理?

来源:榕意旅游网

法律分析:为了保证证券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证券法律监管机构在预防和处理证券基金纠纷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信息共享,避免同一案件在不同机构重复受理;建立完善的案件协调机制,避免因不同机构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案件处理不当;加强监管,促进证券基金市场透明化、规范化发展。

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证券法律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协调处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机构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接受证券法律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备的内部风控制度,严格执行,防范和化解风险;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同一证券交易纠纷案,应当在一审结束后15日内决定由哪个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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