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一、职务犯罪如何减刑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主要领导带头抓督促和检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2、狠抓学习宣传,提高职能预防意识。
(1)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镇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时,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
(2)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宣传教育。
3、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
一是落实专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反映信息动态;二是认真总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4、规范操作,强化监督。
严格规范干部任用行为,从程序上杜绝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严肃干部任用纪律,从操作上确保了选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在预防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向纪检,检察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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