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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