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怎样认定债权人骗担保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串通,通过欺诈、欺骗等的方式,骗取担保人的担保,就可以认定债权人骗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1、保证合同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也是按照上述的规定来确定。
2、保证合同履行地
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主合同和保证合同选择管辖的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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