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要注明文书名称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正文部分要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尾部要写明致送以及日期等等。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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