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损失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上级部门强令下属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法律分析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新刑法修订后,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的判刑标准有何调整?
根据新刑法的修订,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的判刑标准发生了一些调整。首先,对于滥用管理公司的行为,新刑法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滥用行为,判决可能会更加严厉,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次,对于滥用证券职权罪,新刑法增加了一些具体的判刑准则。例如,对于涉及大额资金的滥用行为,刑期可能会更长。此外,新刑法还加强了对滥用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总体而言,新刑法修订后的判刑标准对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的打击更加严厉,并强化了司法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结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将予以更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对情节严重的滥用行为,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新刑法的修订加强了对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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