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主旨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根据继承情况,若无遗嘱,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征得配偶同意出售;若有有效遗嘱并公证完成,房屋为吴先生个人财产,无需配偶所有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将该处房屋死后留给吴先生一人,所以该处因法定继承所得的房屋是吴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该套房屋,必须征得配偶同意。反之,倘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将该处房屋死后留给吴先生一人,并经遗嘱继承公证完毕取得新的房屋产权证,尽管产证上仍是吴先生一个人名字,但该处房屋是吴先生一人的财产,吴先生妻子没有所有权。
拓展延伸
夫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规定及权益保障
夫妻共同继承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财产的一定比例或全部财产。这种共同继承制度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具体继承比例和继承方式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夫妻共同继承财产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通过共同继承,夫妻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确保生活和经济的稳定,同时也体现了夫妻之间的互助和共同负责的原则。
结语
夫妻共同继承财产是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有效遗嘱,对于房屋的归属也有所不同。夫妻共同继承制度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确保遗产合理分配,体现了夫妻间的互助和共同负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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