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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诈骗罪案件立案难题

来源:榕意旅游网

本文主要内容是:一、如果诈骗罪的案件立案后一直没有得到处理,报案人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向申请立案监督。二、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和罚金。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的立案了一直没有处理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关对案件立案后一直不处理的,报案人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向申请立案监督。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六十四条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协商同级机关处理。

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可以向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机关及时向人民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五条机关认为人民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复议的,人民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机关。

机关不接受人民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的,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机关。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立案后一直没有处理的诈骗罪案件,报案人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向申请立案监督。机关在收到立案通知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如果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人民可以向机关发出催办函,要求其及时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财物数额的大小,可以处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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