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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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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我国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

一、商标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可见,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也可以管辖。

1、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商标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适用此规定。

二、商标使用人提起诉讼向谁提起

可以直接向提起。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独占许可毕竟不同于转让,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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