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薪资。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薪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需要需要多长时间的生育生活津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薪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