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收取房地产登记费。
1、住宅房地产登记收费标准。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化登记。原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调整为房地产登记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下列房地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如实收取房地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以及互换、赠与、继承、遗赠等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发生变化,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包括抵押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地役权,申请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零。
2、非住宅房地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以下非住宅房地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房地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房地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房地产登记机构错误而更正登记,不得收取房地产登记费。
三、证书费用标准。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收取房地产登记费,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费。向房地产权利人发放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份证书加收10元的证书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发放房地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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