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买受人因无支付房款的能力而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以出卖人的房屋质量缺陷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前或者转让期间,因交易受到,致使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实现的;买方应终止合同并赔偿因贷款变更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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