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毁损重要武器装备的,伤亡多人的,严重影响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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