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一手除拇指外食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二级: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0 手
5.10.3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食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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