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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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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法人。

具体包含三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但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关于“数额较大”,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关于“数额较大”,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1万至3万以上”,本行为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规定。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如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根据刑法字面理解,没有规定挪用的期间和“数额”,即只要挪用,不管数额都构成犯罪。

实际上,有关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了数额,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5000元至2万以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具体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意图日后归还。

一、公司转移财产罪的认定

我国没有转移公司财产罪,与之相关的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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