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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怎样办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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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拆迁补偿计算标准为市场评估价,由专业估价机构根据规定进行估算。商品房交易均价为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的平均价格,重置价是重新建造具有同等功能的建筑物的价格。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办理首次权属登记的当事人需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怎样办不动产权证

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当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到房屋所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市场评估价: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

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

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办理首次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等资料。

结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办理首次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竣工证明等。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办理拆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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