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楣、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5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楣;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谭楣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谭楣
【当事人-公司】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帅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方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帅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方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帅方远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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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楣
【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3 15:33:18
谭楣、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95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聂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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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区。
法定代表人:廖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曼曼。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楣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洋房地产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谭楣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2.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公共下水管道破裂原因综合双方的证据可以认定为系被上诉人冠洋房地产公司使用已经被依法废止的管道安装图集标准导致,而并非无法确认。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涉案公共下水管道破裂的原因系被上诉人冠洋房地产公司管道设计不合理弯曲,管道弯曲位置承受压力过大导致管道破裂,被上诉人冠洋房地产公司主张其设计的管道弯曲是合理的,是为依据《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安装》(969406)附录1所设立的立管简易效能装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后,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有关《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安装》(96S406)已经于2010年7月16日废止,且被新标准《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安装》(10S406)所取代的相关材料。上诉人认为,《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安装》(10S406)中并未有允许以弯曲管道来进行消能的设计,同时该管道弯曲的设计也不符合新标准中的管道消音标准,受损房屋所在大楼的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理应适用《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安装》(10S406)进行管道安装,被上诉人冠洋房地产公司采用已经被依法废止的标准来安装建筑下水管道系造成公共下水管道破裂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 3 / 9
院忽略了被上诉人冠洋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安装》
(96S406)已经于2010年7月16日废止的事实,仍然判定被上诉人冠洋房地产公司就公共下水管道安装不存在过错,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系属事实认定错误。二、被上诉人佳兆业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是导致上诉人财产受损严重的原因之一。被上诉人佳兆业物业公司为上诉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其和上诉人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协议,被上诉人佳兆业物业公司对上诉人房屋负有物业管理义务。首先,涉案破裂下水管道系公共下水管道,且处于上诉人对外阳台,并非在上诉人房屋内,系属被上诉人佳兆业物业公司应该管理的区域;其次,在上诉人阳台门窗紧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佳兆业物业公司直至该污水通过门缝渗入上诉人房屋内,浸泡满整个房屋,再通过上诉人大门流出时方才发现,被上诉人佳兆业物业公司系属管理严重失职,被上诉人佳兆业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管理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冠洋房地产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交的关于安装图及标准问题即10S406,无论是96S406,还是10S406,都仅仅是一种倡导性的标准,而非强制性的标准,其中10S406中并没有消能的装置的相关规定。二、安装图及未有消能装置也不能证明消能装置属于显著的,在涉案小区中发生该等情况尚属首例,事实也证明被上诉人前述答辩意见。三、其他答辩意见同意审一审意见。 被上诉人佳兆业物业公司辩称,与我方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原告诉称 谭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管道破裂漏水而导致的原告房屋财产损失111802.00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实际使用价值损失共计113401.39元;3.二被告承担自损害发生以来至本案审结之日的物业管理费用;4.二被告对前述请求金额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冠洋房地产公司系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项目开发商。2016年8月22日,原告谭楣与被告冠洋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其购买 4 / 9
涉案房产。2016年8月28日,原告谭楣与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由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为山海XX花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按约定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其物业服务范围包括房屋共用设备设施(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涉案房产门口有水溢出,即通知原告谭楣。因涉案房产内当时无人居住,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相邻房屋的阳台察看,发现安装于涉案房产厨房外生活阳台上的污水排水管的立管简易消能装置的弯头底部破损,导致污水流出并溢入房内。因涉案房产内积水较多,致使房内的地板、墙面及部分家具受损。此后,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原告清理了涉案房产内的积水,维修更换了破损的下水管道(已改为直通管道),并报了公共责任险。据原告提交的破损管道照片显示,前述立管简易消能装置从上到下由弯头、短管、检查口、短管、弯头依次连接而成,破损的部位为上弯头底部,缺口近似圆形,缺口直径约占下水管直径的1/4。两被告对该破损管道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于前述管道破损的原因,被告冠洋房地产公司、佳兆业物业公司应为楼上业主将尖锐重物冲进下水管,从而击穿弯头所致,而非被告冠洋房地产公司设计、安装不当或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未及时维护所致。被告冠洋房地产公司为证明涉案水管的设计、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提交了《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安装》图集(批准部门:建设部;图集号:96S406)。该图集绘制的立管简易消能装置安装方式与前述管道照片显示的立管简易消能装置一致,另注明立管简易消能装置设立位置由设计者确认。原告谭楣对前述图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该图集并不能证明被告冠洋房地产公司施工时已完全按照该技术规范执行,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原告谭楣的申请,委托广州仲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污水下水管道破损漏水原因等进行鉴定。该鉴定单位于2019年8月29日函复一审法院,称因涉案破 5 / 9
裂的下水管道已被修复,故无法受理该项委托。
原告谭楣为佐证其主张的损失,提交了现场照片及深圳市乐X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据前述现场照片显示,涉案房产内的部分地板、家具、墙面有被水浸泡过的痕迹,并出现变形、开裂、起泡等现象。据前述报价单显示,涉案房产拆除原有装修并重新进行装修,其设计费、主要材料费、工程款等共计需111820.00元(税前)。两被告对前述照片、报价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提出前述照片不能证明所显示图像即为涉案房产内的财产,也不能证据所显示的财产损害是因管道破裂所致;前述报价单系原告单方委托,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另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提交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等资料,以证明其已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原告谭楣对该保险单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谭楣的涉案房产因安装在生活阳台上的公用污水排水管的弯头底部破损,导致污水流出并溢入房内,致使该房产内的部分财产受损。原告要求被告冠洋房地产公司、佳兆业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至少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一、管道破损是因被告冠洋房地产公司设计、安装不当,或使用的管材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或者是因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管理、维护不当造成的;二、涉案房产内财产的具体受损范围,以及受损财产的修复、重置费用。关于第一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管理的设计、安装存在不当,亦不能证明使用的管材质量不合格。由于鉴定机构未能对涉案管道的破损原因进行鉴定,依据现有证据亦不能认定涉案管道的破损原因。涉案管道虽为公用下水管道,但其安装于涉案房产内的生活阳台上,且管道破损时涉案房产内并无人员居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随时进行检查、维护,或在管道破损后立即发现并进行修理过于苛刻。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在发现涉案房产有水溢出后,立即通知原告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佳兆业物业公司存在怠于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形。关于第二 6 / 9
点,虽然原告提供了由深圳市乐X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但一方面,该报价单系
原告单方委托装饰公司核算、出具的;另一方面,该报价单核算的费用包括拆除原有装修并重新进行装修的设计费、主要材料费、工程款等,并不等同于涉案房产内受损财产的修复、重置费用。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涉案房产内的财产损失、涉案房产的实际使用价值损失,并承担自损害发生以来的物业管理费用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谭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9.03元,由原告谭楣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谭楣上诉主张《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安装》(10S406)中并未有允许以弯曲管道来进行消能的设计,据此主张冠洋房地产公司对上诉人所受损害存在过错,并上诉请求冠洋房地产公司予以赔偿。但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国家对公共下水管道能否以弯曲管道来进行消能也并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谭楣关于冠洋房地产公司对上诉人所受损害存在过错的主张难以采纳,且鉴定机构未能对涉案管道的破损原因进行鉴定,依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涉案管道的破损与冠洋房地产公司对管道的设计安装有关,本院对其上述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谭楣还上诉请求佳兆业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人谭楣系涉案房产的直接管理人,涉案管道安装于上诉人谭楣房产内的生活阳台上,管道破损时上诉人谭楣房产内并无人员居住,在这种情况下,佳兆业物业公司无法在管道破损后立即发现并进行修理,其在发现涉案房产有水溢出后,立即通知上诉人并采取补救措施,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其对于上诉人所受损失不存在过错,本院对上诉人谭楣要求佳兆业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系原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与认定事实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本院予以确 7 / 9
认。原审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兼顾了效率和公正,阐述的事实和判决理由详
细,本院认同原审判决阐述的理由和处理结果,相同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谭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5.74元,由上诉人谭楣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沈 炬 审判员 易 静 审判员 郑寒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懿 书记员董思彤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 8 / 9
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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