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都有了经济上质的飞跃,经济的发展⼀⽅⾯是因为交通的发展,另⼀⽅⾯是⼯业的发展。⽽这两⽅⾯的发展都会⾯临同样的问题,那就是⼟地的征⽤问题及征⽤⼟地地区相关⼈员的安置问题,下⾯以四川⼴安为例说说该问题。为了帮助⼤家了解这个问题,店铺⼩编搜集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家。
⼴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保障征地⼯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参加基本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四川省⼈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补偿费
第六条征收⼟地统⼀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后⼴安市⼈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年产值标准执⾏。
第七条征收⼟地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地补偿费按征地统⼀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均耕地⾯积,按以下标准计算:⼈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按统⼀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其他⼟地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员。
被征地⼈员安置
第⼗⼀条被征地⼈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地公告》发布之⽇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含现役义务兵和上⼠(含上⼠)以下⼠官、在校⼤中专学⽣、正在服刑及劳教⼈员)。
⾃《征收⼟地公告》发布之⽇起⾄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案》之⽇⽌,依法婚嫁迁⼊的农业⼈⼝和符合计划⽣育政策⽣育的⼈⼝,享受安置。
第⼗⼆条被征地组下列⼈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征收⼟地公告》发布之⽇前⾮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的⼈员和其他违规迁⼊⼈员。(⼆)《征收⼟地公告》发布之⽇起新增加(迁⼊)⼈员(依法婚嫁、⽣育的⼈员除外)。
(三)《征收⼟地公告》发布之⽇前迁出、死亡⼈员以及服役转⼲⼈员和服役满8年以上的⼠官。(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未转⾮的⼈员)。
第⼗三条本办法第⼗⼆条所列不享受补偿安置的⼈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被全部征收的,根据⾃愿的原则,可⼀并办理农转⾮⼿续。
第⼗四条被征地在城镇安置⼈员的⼈数,按照征收耕地⾯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组⼈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组⼈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为被征地组总耕地⾯积除以被征地组总农业⼈⼝。
被征地⼈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案之⽇为基准⽇,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我国每个地区的情况不⼀样,在征地赔偿问题上出台的相关办法也是各不相同,各个地⽅政府会就本地区的现实状况,研究制定不同的适应各⾃地⽅的办法,不管办法有多不相同但中⼼思想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民。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你,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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