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2010〕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管理,确保新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沈李智;
联系电话:63862949;
传 真:63603771。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doc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以下简称“新技术认定”)管理,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等有关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技术认定,是指对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新技术认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新技术性能认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新技术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报单位在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未被国家或本市列为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产业政策规定;
(四)申报项目具有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发布的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
(五)申报项目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新技术认定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申请表(可从http://www.cqct.org下载);
(二)申报单位简介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生产技术文件;
(四)应用技术文件;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申报项目的产品标准与应用技术标准(企业标准须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须验原件);
(八)承诺书。
第三章 办理程序与评定内容
第七条 新技术认定遵循申请、初审、验证、评定、公示、发证和公告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提交申报资料(一式肆份,加盖鲜章)。
(二)初审。初审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并核实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
(三)验证。初审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按照执行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要求抽样验证申报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
(四)评定。初审合格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由专家组形成评定报告。
(五)公示。评定通过后,将评定结果在www.cqct.org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发展中心。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认定申报资格。
(六)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应于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为申报单位颁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证书》,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公布。凡通过新技术认定的项目均列入《重庆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予以发布。
第八条 新技术认定的主要评定内容:
(一)审查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报项目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完整性;
(三)评价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价值和适用性;
(四)确定申报项目的执行标准和适用范围等。
第九条 认定评审专家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原则上为单数),专家组成员由相应学科及专业领域有影响、有突出贡献,且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条 应定期向社会发布《推广项目》,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推广项目》发布以下内容:新技术名称、企业名称、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备案登记号、有效期限。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在重庆建设科技网(www.cqct.org)上建立认定证书信息网络公示查询平台,对获得认定证书的新技术,应及时录入网络公示查询平台,便于建设各方主体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或选用建设新技术时,应查看新技术认定证书上注明的证书持有单位、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应用条件和有效期等内容,并登陆查询平台核实认定证书的真伪。
第十四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投标资料中详细标注证书编号、执行标准和适用范围等证书内容,不得超越范围使用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年检到期前一个月向发展中心申请年度复验(以下简称“年检”)。发展中心对认定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经抽样复检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予以办理认定年检。经抽样复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再次加倍对其产品进行见证抽样检
测,经抽样检测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予以办理认定年检,经检测仍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年检。
第十六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认定证书的,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发展中心申请续证。发展中心对新技术认定持有单位的生产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现行规定,经抽样复检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认定证书。申请续证的企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续证手续:
(一)经考察其条件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对认定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经抽样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再次抽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认定企业被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第十七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经核实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认定项目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经复审符合变更要求且通过复评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认定项目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适用范围等主要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
第二十条 认定项目在有效期内,被国家和本市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自禁止之日起,认定证书作废,自限制之日起,认定证书适用范围应按限制范围调整;被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持证单位应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新技术公告》要求的新技术,可重新申请新技术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责令持证单位停止使用认定证书:
(一)评定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导则变更,持证单位不能满足变更要求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而不及时书面说明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工程应用情况的;
(四)持证单位因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发现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撤销持证单位的认定证书,1年内不予重新受理新技术认定:
(一)认定项目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二)认定项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因其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四)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
(五)擅自转让、出借、涂改或篡改认定证书的;
(五)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六)在诚信行为管理中有不良诚信行为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向行业予以通报,并在网络公示查询平台予以公示:
(一)认定证书超有效期,未按时申请、未通过年检或未通过续证的;
(二) 被停止使用认定证书的;
(三)被撤销认定证书的。
第五章 诚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技术认定项目实施诚信行为管理制度,建立诚信档案。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新技术认定项目持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新技术认定项目持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受到通报批评,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结合新技术认定、年检和续证以及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动态监管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记优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一)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国家和本市相关表彰的;
(二)为出台地方相关建筑标准规范作出积极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凡优良诚信行为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记不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一)提供假冒伪劣技术和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认定项目持有单位的诚信行为由发展中心通过重庆建设科技网的查询平台向行业予以公告。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公布内容应形成诚信档案,并长期保留。
第三十条 对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根据企业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可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和不良行为整改结果,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
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息共享,推进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应结合认定项目持有单位的诚信档案,对已在重庆建设科技网上公示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禁止其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章 动态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情况的动态监管。加大对使用新技术的建筑工程质量抽查力度,鼓励优先选用经认定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在动态监管过程中,负责组织实施动态监管活动的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各方主体和持证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到达工程现场,配合检查或抽查;
(二)查看和复印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三)采取摄像、照相和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
(四)对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的相关产品(部品)封样送检;
(五)要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各方主体和材料生产供应单位
限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所有建设新技术进入建筑工程使用时,均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凡发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建设新技术的,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查实,督促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各方主体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建设新技术以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领域新技术持有单位发生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所述行为和情况的,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承担新技术检测的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负责,凡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承担认定日常工作的认定单位对认定结果负责,凡发现不按规定开展认定工作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取消认定资格。
第四十条 发展中心有关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渝建发〔2003〕153号)同时废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