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癌症保险条款(2009版)
1 1.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2.1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首次发病(释义见4.1)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4.2)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癌症(释义见4.3),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诊断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4.4); (5)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释义见4.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4.6)。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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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发病及首次发病
发病,是指出现恶性肿瘤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首次发病,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患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且该疾病在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并未发病或有任何症状。
4.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3
癌症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是指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4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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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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