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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城市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研究

内容摘要:城市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管理问题是我国社会救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解决好城市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管理事关未成年弱势群体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在解决城市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管理方面存在众多难题,一是由于城市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管理本身具有很大难度,更重要的是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关于城市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进一步人性化、科学化、法制化问题,我们需要以儿童为本大胆创新,不断探讨总结新思路。 关键词: 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和谐社会

走在大街上,尤其是繁华的商业中心,总能看到一些衣着破烂的少年儿童在向过往的

路人乞讨。看了之后总会一种心酸与惋惜萦绕心头。他们正处在花朵一样的年龄,不能享受阳光雨露的滋润,反而过早的踏入了这个社会。这样的事实对于他们的身体和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不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的建立。流浪乞讨的生活对于孩子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也是他们本不该承受的。由于其扮演的社会角色常常会受社会的鄙视与唾弃,流浪儿童心理的发展,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极易被扭曲,以至于对社会造成危害。关注流浪儿童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我国对城市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管理是非常重视的,全国目前有一百多个流浪儿童救助站来对流浪儿童实施救助。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需要进一步得到解决。有一个记录片叫《铁路沿线》,里边一个叫“火狐狸”的小孩曾多次被救助站收容,又多次逃出来继续他的流浪生活。这是为什么?难道流浪的生活比救助站的生活还要好吗?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孩子拒绝社会的帮助?这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并进行了不断的思考,对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问题进行了一个探讨。

一.城市流浪儿童基本状况分析

流浪儿童数量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的改革不断成上升趋势发展。根据我国目前划分困境儿童的标准,流浪儿童同残疾儿童、孤儿、贫困地区儿童一样被列入和社会重

点关注的目标人群。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一个观念上的飞跃。对我国流浪人员的管理由消极的收容管理走向了积极的救助服务。流浪儿童作为流浪人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关爱。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0%,女性占30%;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的占65%,初中以上的占15%;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 岁的占23%,13~15 岁的占63%,16~18 岁的占4%;从离家次数看,初次流浪的占60%,有两次以上流浪经历的占40%。1[①]

由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是相当巨大的,存在的问题也是很多的。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极大的社会问题。首先对与流浪儿童自身来说,他们离开了家庭,离开了他们熟悉的环境,独自在社会闯荡,是非常危险。作为未成年,他们生活还不能完全自理,又没有经济来源,难以应对饥饿、寒冷等最基本的问题。再加上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极有可能对流浪儿童进行抢劫、实施暴力等。其次,对社会稳定来说,儿童正是接受教育,塑造人格的时期,而流浪儿童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由于受害情况不断发生,不能接受正确的教育,体会不到社会的安全感,儿童的心理容易发生变形和扭曲。对社会失去信任感,缺乏爱心,缺乏同情心,产生暴力倾向。流浪儿童经常受到某些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团伙的引诱和利用而发生犯罪行为,包括偷窃、贩毒、卖淫、加入帮派等等,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菲律宾总统阿罗约形容街头儿童问题是“一枚嘀哒作响的定时”。可见流浪儿童能否妥善解决意义重大。造成儿童离家出走、四处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经济原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目前约有592个贫困县和4600万的贫困人口。贫困是造成儿童流浪的最根本的原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不同的团体、集体、个体之间的利益重新分配,不可避免的导致城乡的经济差距逐渐拉大,差距拉大。经济的不平衡使贫困地区的社会规范和文化目标渐渐失去了作用,人们开始想尽办法来解决自己的生活温饱问题。一部分家长带领子女或让子女独自进城务工,甚至有些人进城从事一些有悖社会道德规范的违法行为。这种盲目的外流、难以安定造成了一些未成年衣食无着而流落街头。

二是家庭原因。

家庭是个人最早的社会化场所。对于儿童来说家庭是其依附的对象,是其健康成长的保障。但由于部分问题家庭的存在,比如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的充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等使儿童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变质甚至毁灭。儿童身体或者心理遭受伤害会选择逃避而走上流浪的道路。此外家庭的教养方式也是儿童流浪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将近20%左右儿童的流浪是家庭原因造成的。

三是学校原因

学校原因即教育原因。现在的学校教育过于死板,过于强调分数和注重升学率。学校对学生寄予的希望和要求过高,使一些学生压力过大,产生逆反心理。还有一部分学生被“边缘

化”,无法融入主流生活,抑郁寡欢,天长日久产生厌学情绪,脱离学校和家庭流向社会成为流浪儿童。

四是自身原因

少年儿童的好奇心、求知欲是非常强的。容易受一些“英雄”形象的误导,对社会存在某种天真与幻想,做出某些“闯荡江湖”的行为。儿童主观上有要求家长和社会尊重其个性和意志的朦胧意识,实际上并不具有明辨是非,解决复杂生活问题的能力。有时候难以理解父母的教育方式,对父母怄气而离家出走。少年儿童的心理状况决定了其行为方式,他们较容易迷失自我,走向偏差。

二.城市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的思考

在关于流浪人员的救助问题上,我国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原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是一种进步,反应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新理念。但流浪儿童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救助问题的实施上我们不能搞一刀切。如何针对流浪儿童的特点,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实现科学化、人性化与法制化的统一是救助管理工作的新课题。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工程。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我们需要立足于制度发展创新;立足于责任施以真情;立足于科系实践;立足于法律开展工作,坚持“儿童为中心原则”,做好每一个具体环节。

(一)协调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

1.协调城乡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流浪儿童的流出地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比如:对于家庭离异、外出打工人员留下的子女由专门的人员安排他们上学、吃饭、休息,这样就可以灭其源头,为作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协调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救助保护体系,在预防、控制工作方面加大对流浪儿童流出地较为频繁的乡村财政投入。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儿童外出流浪;另一方,也可以大大减少流入地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同时也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矛盾。

2.协调各城市间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一方面,各城市间的救助保护中心有好的经验、模式可以 互相学习借鉴,这样可以减少摸索的时间,少走弯路,节省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实施一些、法律规范上应该口令统一,避免行政错位,否则不但降低了一些、法令的效力,也不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法律制度

为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平台,更有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展开。因此,我们建议在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项专门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办法。

(三)完善人员配备

在上吸引专业性人才补充到队伍中来,完善多层次的人员配备,为已有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此外,救助中心应杜绝拉关系、走门路到中心来的无用之人,做到有岗必有责。

(四)增加资金投入

一方面,依靠财政拨款,做到专款专用(如阳光家园等社会安置资金),以便使各项活动良好、持续发展。以儿童为本,并不断完善救助中心的硬件设施,并为儿童提供和谐的生活、娱乐、活动的环境,虽然他们大多只做短暂的停留,但要使他们感觉到我们对他们的关怀和爱。另一方,吸引社会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捐款,弥补资金的不足,鼓励他们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来,对一些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团体、个人,在上要予以补偿,比如:根据企业、机构、团体、个人贡献大小在税收等相关上提供优惠。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总之,、社会都应该重视流浪儿童问题,认识救助保护流浪儿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结合本地状况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一些救助保护模式,并不断地探索、创新,协调各个部门预防和控制流浪儿童,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关注流浪儿童,关爱我们的孩子,让每个儿童都拥有同样的一片蓝天!

三.解决城市流浪儿童,共建和谐社会

当然上边所述的各项建议与措施的实现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加强我国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人员素质问题。例如近期,在新浪微博上展开了救助流浪乞讨儿童活动,这种活动是由民间组织慢慢发展起来的,虽然在后期有许多演艺界名人跟进,但是毕竟是不正规的救助。使得这样的活动没有长久的进行下去,也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这说明有些社会救助工作者只有爱心和善良的意愿,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我们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以科学的方法来对流浪儿童实施救助。因此民政部们应该大量引进社会工作及社会保障等专业的科技人才,提高救助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流浪儿童救助的工作水平和效果。另外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流浪儿童监护和收养的法律修订。为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平台,更有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展开。一方面,依靠财政拨款,做到专款专用(如阳光家园等社会安置资金),以便使各项活动良好、持续发展。以儿童为本,并不断完善救助中心的硬件设施,并为儿童提供和谐的生活、娱乐、活动的环境,虽然他们大多只做短暂的停留,但要使他们感觉到我们对他们的关怀和爱。另一方面,吸引社会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捐款,弥补资金的不足,鼓励他们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来,对一些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团体、个人,在上要予以补偿,比如:根据企业、机构、团体、个人贡献大小在税收等相关上提供优惠。一方面规范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工作程序,指导了工作者的工作方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救助工作者在法律的支持下顺利完成工作。增强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法制性,使我国流浪儿童救助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势在必行。最后必须做到人性化。充分尊重儿童及家长的意愿前提下,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原则,实施救助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诸多重要的结构性社会问题不能有效得到解决的

情况下,我国流浪儿童问题有可能还会进一步加剧。当前,现实已经把救助流浪儿童的责任

进一步推到我们面前,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有效的救助模式,利用社会工作者的知识技能,积极主动的走进流浪儿童,不断的将工作进行改进,大胆创新。在救助中坚持以流浪儿童为中心,促进流浪儿童自我发展,实现助人自助。

参考文献

[ 1 ]李立国 创新工作方式 开创救助管理工作新局面 社会福利 2004(12)

注释:

[1] 王久安 张世峰 张齐安

《关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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