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女子学校的管理,保障学校安全、稳定、有效地进行教学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女子学校全体师生和管理人员,包括在校学生、教师、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或规避本制度。 第四条 学校的管理工作应当体现法制原则,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基本稳定和安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严格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和成长。
第七条 学生管理应当重视学生个体差异,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业水平进行划分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基本管理要求包括:尊重师长、团结互助、文明礼貌、爱护公物。 第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对违反校规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表扬和奖励,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和健康成长。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进行严格管理,保障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具备一定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进行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岗位考核和评估,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评定,在教师的任职、升迁和奖惩等方面,秉公办理,公正公平。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的管理由校长、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学校的管理和领导,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学校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
第五章 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卫工作应当重视学校安全,建立完善的保卫制度和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体系,保障师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保障校园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离校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离校学生的管理也是重视的,离校学生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护和维护离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好离校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持与离校学生的联系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 第七章 校外教育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校外教育活动,但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与校外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对学生校外教育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校外教育活动进行评价和导向,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章 督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行组织对学校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估,并定期公布成绩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督查评估,接受社会和学校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督查评估工作应当保障公正、公平、客观,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校负责编制和修改,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尽事宜,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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