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XXXXX建设期间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本级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与评价工作;分部安质部负责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确定标段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危害岗位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各分部安质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室、架子队、工序作业队、工班和人员实施奖罚。
第三条 分部须设立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由各队兼职安全员担任。
第四条 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流程,并经专门的监测技术培训。
第五条 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
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
第六条 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口罩、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监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粉尘、噪音的监测要求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
第八条 各分部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定期监测工作应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进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第九条 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公示地点为公告栏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
第十条 局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应汇总好各分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各分部将基础内业资料妥善保管。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防止丢失。
第十一条 各分部在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同时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 有新增、变更设计的分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第十三条 各分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应将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专项开支,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 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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