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职业教育中心
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力度,鼓励全体师生共同抓好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市、县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一、学校对全体教职工的安全工作的考核,由分管校长召集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在每学期假期前进行,与个人的业务考核挂钩。
二、学校对各班级的安全工作的考核,由分管校长召集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在每学期假期前进行,与平日的学校六项评比、先进班集体评比挂钩。
三、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对安全考核成绩优异的教职工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安全工作不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职工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四、对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防止重大灾害事故发生以及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经校长批准,给予物质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五、有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后果和态度给予扣发奖金、工资、通报批评等,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防范措施不得力,违反各项安全制度,对存在的隐患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安全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
2、因失职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
3、违反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给国家财产造
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4、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不敢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放纵犯罪分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5、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因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重要文件资料、现金、票证、贵重物资损失的;
7、对治安保卫工作方面存在的隐患,在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8、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或对案件隐瞒不报的。
六、对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疏于检查、督促,发现隐患不报告请示,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有关领导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不执行本细则,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案件或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章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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