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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2006

来源:榕意旅游网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17(82)号决议、MSC.218(82)号决议和MSC.220(8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简称“消防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救生设备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GC规则”)的修正案。

附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

第 4 章

灭火器

第 3 节 – 设计规范

1 现有第3.2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3.2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 3.2.1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由下列部件构成:自导型或与一个导入器相连的泡沫喷嘴(叉管),能够经消防水龙带与消防总管相连,并带有一个装有至少20 升浓缩泡沫的便携式储罐,及至少一个带有同等容量浓缩泡沫的备用储罐。

3.2.2 系统性能

3.2.2.1 喷嘴(叉管)及导入器须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的有效泡沫,在正常消防总

管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200 升/分钟。

3.2.2.2 浓缩泡沫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加以认可。

3.2.2.3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所产生的泡沫倍增值和泡沫排泄时间与第3.2.2.2款所确定者之间的误差不得大于± 10% 。

3.2.2.4 所设计的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能够经受船上通常遇到的阻塞、环境温度变化、震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

第 6 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 2 节 – 设计规范

2 现有第 2.3.1.2 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2.3.1.2 该系统须能够在5分钟内经固定释放口释放足量的泡沫,对燃油可能蔓延的最大单一区域产生有效泡沫覆盖。”

第 7 章

固定式压力喷水和水雾灭火系统

第 2 节 – 设计规范

3 现有第 2 节由下列文字取代:

“2.1 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2.2 等效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水雾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4 在现有第2.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 2.3 款:

“2.3 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第 9 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 在现有第 2.5.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 2.6 款:

“2.6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附件 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

第 9 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将下列新的第 2.1.5 款加在现有的第2.1.4 款之后:

“2.1.5 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能够远距离单独识别每一个探测器及手动报警点。”

2 现有第 2.4.1.4 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2.4.1.4 一个分组的失火探测器和手动报警点不得位于一个以上的主竖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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