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知识产权中的公有领域理论看“山寨“现象 张 婧 (宁夏大学学院 710001) 【摘 要】‘‘山寨“现象看似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但其本后却隐含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对已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和学 习,另外它更隐藏着权利的背后私权利与公众权利的平衡和公众领域 如何发展和保护的深层次问题。本文拟通过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理 论对此现象做以法理上的分析,并进行一些深入的思考。 三、公有领域理论综观“山寨”现象中的“公众的权利” “山寨”现象,说明了竞争多元性的合理性,当某种技术壁垒随 着时间以及技术普及被突破后,私权的垄断便干疮百孔不攻自破, 价格自然回归合理,这种合理催生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山寨产 品”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强大力量。但是倡导的应当是合法,合 理借鉴、参考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之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而不 能单纯地仿制、复制,应当倡导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理念。2我们 不能将但凡和进口货有相似性的商品一律归为山寨商品,另外关 于“山寨产品”中的新颖部分以及公众中任何人都可以获得的基本 东西则是属于知识产权中公有的,也正是知识产权的共有领域中 应当保护的而“山寨文化”中积极的创新精神也是值得提倡的。 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中,不是只要具备冒牌、仿制、东拼西凑 的特征就可以简单地被认定为侵权,如果“山寨产品”使用的技术和 【关键词】.‘山寨”;私权利;共有领域;公众权利的保护 “山寨”,原指那些没有牌照、难人正规渠道的小厂家、小作坊。 随着“山寨手机”大规模地“攻城略地”,“山寨”这个词也渐渐被人 们所熟知。当它成为一种现象能够成为文化,就不知不觉地走进 法律视野中。初期的“山寨”只要是商品范畴,是相对于知识产权 的产品是私权利在法律范同内的确定,而随之发展至今的“山寨” 已完全从简单的商品领域走f}I而制造了一种文化,它包含了充满 时尚和娱乐精神的创新精神。 一知识是属于公共领域即使未进行过专利申请,那么“山寨产品”也很 难构成侵权,并且在此情况下的“山寨产品”也应该是受保护的,因 此,并不是所有的“山寨现象”产生出的产品都一定是“山寨产品”, 、“山寨产品”与“山寨文化” 有分析人士认为:山寨文化严重阻碍了巾同丰十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也给相关版权的法律问题带来新的挑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这是因为混淆了“山寨产品”和“山寨文化”的概念, 另外对于“山寨”存在着一些偏见和误解所导致。发展之初的“山 寨产品”,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加 以创新,最终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一种 也并不是所有的“山寨产品”都一定存在着违法和侵权的行为。 正如洛克所主张的一样,每一个人都能够劳动并享有的劳动 成果出发,可以推及在涉及智力劳动的无形的知识产品和知识产 权领域,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同时,每一个智力劳动者就他所 创造的知识产品以外的部分来说,都是知识的使用者,甚至就其创 现象。它的衍生物是技术和思想上的创新,打破手机的束缚,从而 引起相关行业引发结构性震荡。然而,随着山寨经济的发展和人 们接受程度的增加,一些“山寨产品”已经从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单 纯模仿的低层次发展巾走L{j,逐渐拥有着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以此 带动起来的一场新时代文化的革新“山寨文化”。 二、从公有领域横观“山寨”与知识产权产品的界限之源 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使得科学、文化 和社会等原本的公共领域越来越成为他人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 权制度的一些原理和观念如创造性、发明和所有权观念也影响到 从公有中不断取走的知识共有物,并为获得私人财产权不断提供 正当性。然而,当人们在嘲笑“山寨”和打击其产品的同时,是 也 曾考虑过“山寨”中所包含的有些技术和观念原本即来自共有领 域,而后来被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所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从公有 领域中的共同性。人们智慧的共通性,使得“tlI秦”有了可以比较 造知识产品本身来说也是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凶为人们从事智力 创造同样离不开对前代人和同代人思想、智力创造物的吸收、利用 与借鉴。公众为了确保人们之间的平等和发展繁荣,也需要权利。 就公众自由地接近公有而言,人们需要接近的不仅是洛克描述的 有形物的的公有,也包括了无形物的公有。因为公有摄取不仅包 括了有形的世界,也包括了无形的世界。对无形物世界中人类沉 一 淀的智慧,每一个时代特定的人们同样有合法的需求。 如果同样是没有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申请专利的产品,我们很 难因为其中一个使用某种知识或者技术在产品在内就断然地将出 现在后的产品认为是“IIj寨产品”,冈为它们在同样没有受到私权 保护时都是公有领域有的人类智力财富。作为社会产品中的 一一员,它有权接近不受损害的公共领域,并且有能力和自己的前辈 样再现周嗣的世界。 我们要正视“山寨产品”带来的负面效应,但也要正视他自身 和借此娱乐和对比的条件。我们不能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巧合的雷 同和相似就将其归人某一私权利当中,也不能将受知识产权保护 的创新和对原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超越部分,一分为二地看待这些 “山寨产品”,对于其巾的优点,特别是处于公共领域中还未被私权 的私权之间因为公有领域中具有相似性或者相同性而强行合并。 所谓“山寨”是在知识产权的角度提}I{的,但是在一个侧面反 映了知识产权领域中私权的扩张以及相应的公共领域的缩小。如 利占据的知识和自主创新的技术以及“山寨文化”的创新精神,值 得我们保护和认真思考的。 【参考文献】 沃克伊提到司法对于知识产权中的合理使用原则的解释、人类基 因信息的可专利性、反淡化商标法律的适用、非竞争性使 以及保 护公开权的法律的扩张,都是私权扩张的表现,正如他所认为虽然 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还没有 现被耗尽或者没有完全地关闭,但 一[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大学出版社2006年 第一版. E2]冯晓青 著作权法通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些危险的倾向在知识产权法中已经出现。“山寨”现象的加剧和 力和来自公共领域的呼声,也是当私权形成的垄断让公众无法接 受、公共领域一再减少时,一种力量的觉醒和不同方式的抵抗。 E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L4J http://baike baidu.corn/view/268947.htm. 泛滥,甚至能够演变成一种文化,正是在说明私权的扩大带来的压 [5]《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55,2004年.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