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固体废物的含义及分类 3.1.1固体废物的含义
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定义为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从以上定义可知固体废物包括:丧失原有价值的废弃物;虽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丢弃的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有毒有害气态或液态物品、物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列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具有较大危害的气态、液态废物,一般不能排入大气和水环境中,常置于容器之中,这类气态液态废物在我国被归入固体废物管理范畴。因此,固体废物不仅包括固态、半固态物质,还包括有毒有害的液态和气态物质。
3.1.2固体废物的分类及特征
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按其组成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和液态(气态)废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等;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的、工业的、城市生活的、农业的和放射性的。
此外,固体废物还可分为有毒和无毒的两大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
由于物质形态的不同,与废水废气相比,固体废物有以下特点: (1)“废物”与“资源”的相对性
从固体废物定义可知它是在一定时间和地点被丢弃的物质,可以说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具有明显的时间和空间特性。
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任何产品经过使用和消耗中,最终都将变成废物,如产品包装一般在产品使用后几周内就会变成废物,家用电器和小汽车在7-15年内变成废物,建筑物经过几十年、上百年后也会变成废物,但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今天的废弃物也许成为明天的资源,例如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开始时是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现在已变成了大量使用的沥青筑路材料。
从空间角度看废物仅相对于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的价值,而并非在一切过程和一切方面都没有使用价值,例如发电厂产生的废弃物粉煤灰在制成砖后,成为建筑业的原材料,冶金业产生的高炉渣,可用于生产水泥。
(2)复杂多样性
固体废物各类繁多、成分也非常复杂。它既有无机物也有有机物,既有非金属也有金属,既有无毒物也有有毒物,既有单质金属又有合金,既有单一物质又有聚合物,即使是一个简单的废弃产品,也可能包括多种多样的成分,由于固体废物成分的复杂多样性,也给后续的回收利用,处理处置带来的困难,对于大多数固体废物来说单靠一种技术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常采用多种技术才能真正地实现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3)持久危害性
固体废物是呈固态、半固态的物质,不具有流动性,固体废物进入环境后,并没有被与其形态相同的环境体接纳,它不可能像废水、废气那样可以迁移到大容量的水体或深入大气中,通过自然界中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途径进行稀释、降解和净化。固体废物无法流动到环境中进行“消化”,它会通过散发有害气体、释放渗滤液和侵占土地等方式污染周边的地下水、地表水、空气和土壤,进而通过动植物等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而且,这种影响是长期的复杂和难以控制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危害比废水和废气更大,也更持久。
3.2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及性质 3.2.1工业固废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工业固体废物定义为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常见的工业固体废物有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化工生产及冶炼废渣。工业固体废弃物又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第Ⅰ类和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放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2.2工业固废的产生、贮存及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应当优先选择将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作为资源进行加工生产其他产品或者回收其中有利用价值的物质,能源等回收利用措施。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不得随意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2.3主要工业行业的固体废物类型及性质
按照来源行业分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要组成物为下表所列内容:
表3-1 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及主要组成物 各种金属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高炉渣、钢渣、1 冶金工业 铜铅铬汞渣、赤泥、废矿石、烟尘、各种废旧建筑材料 各类矿物开发、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如废矿石、煤2 矿业 矸石、粉煤灰、烟道灰、炉渣等 石油炼制及其产品加工、化学工业产生的废弃物,如废油、3 石油与化学工业 浮渣、含油污泥、炉渣、塑料、橡胶、陶瓷、纤维、沥青、油毡、石棉、涂料、化学药剂、废催化剂和农药 指食品工业、造纸印刷、纺织服装、木材加工等轻工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如各种食品糟渣、废纸、金属、皮革、塑料、4 轻业 橡胶、布头、线、纤维、染料、刨花、锯末、碎木、化学药剂、金属填料、塑料填料等 机械加工、电器制造及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金属5 机工械电子工业 碎料、铁屑、炉渣、模具、砂芯、润滑剂、酸洗剂、导线、6 7 建筑工业 电力工业 玻璃、木材、橡胶、塑料、化学药剂、研磨料、陶瓷、绝缘材料、以及废旧汽车、电冰箱、微波炉、电视机和电扇。 指建筑施工、建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钢筋、水泥、黏土、陶瓷、石膏、砂石、砖瓦、纤维板等。 电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煤渣、粉煤灰、烟道灰等 3.3危险废物的特征及危害
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把废物的危险特性分为5 种,分别以对应的英文词组开头大写字母表示,C(Corrosively)表示腐蚀性;T(Toxicity)表示毒性;I 表示(Ignitability)易燃性;R(Reactivity)表示反应性;In(Infectivity)表示感染性。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危险废物的危害包括以下方面: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3.3.1危险废物的主要来源及分类
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于工业、农业、医疗、医药等行业的活动以及部分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的化学品。
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共有49类400 种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部分源自1998年颁布的原《名录》和《深圳市主要行业危险废物分类指南》中的具有明确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源,两者共计305种;另一部分是源自《美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特定源(K类)与非特定源废物(F类),共计114 种;第三部分源自《欧盟废物目录》中的“绝对危险废物”203种。上述三种来源有部分重复,经归纳整理,最终列入400种危险废物。
另外,《名录》还包括废弃危险化学品,即第“900-999-49”类危险废物——“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有关部门依法收缴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化学品类型及名称作为《名录》附录形式列出,即根据《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国际公约等汇编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包括498 种危险化学品)。综上所述,《名录》(包括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基本涵盖了《巴赛尔公约》和原《名录》中其他所有类别的废物。并且,所列废物均是多发、常见,且明确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特性不明确,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废物不纳入《名录》。
3.3.2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征及危害
现有的法规中对危险废物的特性作了如下定义: (1)可燃性
规定可燃性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常规贮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上存在着火危害,或者是一旦着火能够严重加剧火情的废弃物。
美国的RCRA法规(40CFR261.21)对可燃性做了严格规定,凡废弃物的代表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那么这种废弃物就具有可燃性:
①非水溶液液体,含乙醇(体积比)小于24%,采用ASTM标准规定的方法以闭杯试验器测定,或采用其他等效的标准方法测定,其闪点<60℃(140°F); ②非液体物质,在标准温度和压力条件下能够因摩擦、吸潮或自发化学变化而引起火灾,并且一旦着火即猛烈持久地燃烧,造成危害;
③根据炸药局的标准方法,或按环保局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测定后属于可燃性压缩气体;
④能够产生氧气快速促进有机物燃烧的任何一种物质(如氯酸盐、高锰酸盐、无机过氧化物或硝酸盐)。 (2)腐蚀性
腐蚀性特性的鉴别目的在于识别具有下列能力而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的废弃物:
①如果排入填埋环境,能够使有毒金属游离出来; ②能够腐蚀处置、贮存、运输和管理设备; ③偶然接触能够破坏人或动物体组织。
为了识别这类潜在的危害性物质,美国环境保护局已选定两种性质以定义腐蚀性废弃物,这两种性质是pH值和对SAE1020型钢的腐蚀性。
RCRA法规对腐蚀性的定义为: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性质的废弃物即具有腐蚀特性: ①含水废弃物,根据标准方法测得其pH<2或pH>12.5。 ②液体废弃物,根据标准化的试验方法,在55℃(130°F)试验温度下测定,对(SAE1020)的腐蚀率>6.35mm(0.250英寸)/年。 (3)反应性
定义危险废物反应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因其极端不稳定性和易于猛烈反应或爆炸而给废弃物管理过程中所有环节带来问题的废弃物。
RCRA法规对反应性废弃物的定义为:如果一种固体废物的代表性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该废弃物即具有反应性特性:
① 通常是不稳定的,而且不用起爆就易发生猛烈的变化; ② 与水发生猛烈的反应;
③ 与水生成潜在的爆炸性混合物;
④ 与水混合时产生数量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危险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 ⑤ 含氰化物或硫化物,并且,当它暴露于pH=2~12.5的条件时,能够产生数量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危险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即存在反应性氰化物和反应性硫化物); ⑥ 如果遇到强引爆源或在密封条件下受热,能够方法起爆或爆炸反应; ⑦ 易于在标准温度和标准压力发生起爆或爆炸分解或反应;
⑧ 属于违禁爆炸物,或CFR法规中定义的A类爆炸物或B类爆炸物。 上述反应特性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叙述性的解释,这是因为度量反应性定义所包含的各种类型的影响时,现有的试验方法存在着一系列缺陷,不能度量所有这些反应性特征。
(4)毒性
规定毒性定义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常规贮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下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毒性包括急性毒性和浸出性毒性。我国对这两种毒性的定义如下:
①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数量达到半数以上为具有急性毒性特征,并可以根据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半致死剂量(LD50)试验,评定毒性大小。 ②浸出毒性按规定的浸出程序对固体废物进行浸出性试验,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所规定的阈值,则该废物被确定为具有浸出毒性。
3.3.3危险废物的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危害特性鉴别法;二是危险废物定义法。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某种废物只要具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就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法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测试废物的性质来判别该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危险特性种类较多,从实用的角度通常主要鉴别废物的腐蚀性、可燃性、反应性、毒性这四种性质。
我国在1996年正式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的鉴别标准。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替代了原标准,新标准分为七部分: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 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鉴别程序规定危险废物的鉴别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2007)》
规定了含有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实验方法,并规定了30项剧毒物质、143项有毒物质、63项致癌性物质、七项致突变物质的名录。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2007》 规定了反应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规定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a)按照GB/T1555.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 (b)在55℃条件下,对GB/T699中规定的20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规定了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初筛标准的鉴别标准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经口摄取:固体LD50≤200mg/kg,液体LD50≤500mg/kg。 经皮肤接触:LD50≤1000mg/kg。
蒸气、烟雾或粉尘吸入:LC50≤10mg/L。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凡是按照HJ/T299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人含量超过标准值则可判定为具有浸出毒性废物特征的危险废物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规定了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和实验方法。
其中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为:闪点温度低于60℃ (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为:在标准温度和压力(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
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为:在20℃,1013kPa状态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分数≤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
3.4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
3.4.1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贮存包括收运路线、垃圾转运和设置中转站。在确定了生活垃圾收集操作方法、收集车辆类型、收集劳力、收集次数和作业时间后,就可着手设计收运路线,以便有效使用车辆和劳力。收集清运工作安排的科学性、经济性关键就是合理的收运路线。转运是指利用中转站将各分散收集点较小的收集车清运的垃圾转装到大型运输工具并将其远距离运输至垃圾处理利用设施或处置场的过程。转动站(中转站)就是指进行上述转运过程的建设设施与设备。中转站选址要求应注意:尽可能位于垃圾收集中心或垃圾产量多的地方;靠近公路干线及交通方便的地方,居民和环境危害最少的地方,进行建设和作业最经济的地方,此外,中转站选址应考虑便于废物回收利用及能源生产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确实不能利用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置。
我国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两类:按照GB5086.2-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Ⅰ类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2-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Ⅱ类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分类的不同将相应的贮存、处置场也分为两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Ⅰ类和Ⅱ类场的场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
下沉的影响。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Ⅰ类场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Ⅱ类场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1.5m。
3.4.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
由于危险废物固有的属性包括化学反应、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或其他特性,可导致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因此,在其收、存及转动期间必须注意进行不同于一般废物的特殊管理。
(1)收集与贮存。由产出者将危险废物直接运往场外的收集中心或回收站,也可能通过地方主管部门配备的专用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运往指定的地点贮存或做进一步处理。
典型的收集站由砌筑的防火墙及铺设有混凝土地面的若干库房式构筑物所组成,贮存废物的库房,室内应保证空气流通,以防具有毒性和爆炸性的气体积聚而产生危险。收进的废物应翔实登记其类型和数量,并应按不同性质分别妥善存放。转运站宜选在交通路网便利的地方,转动站由设有隔离带或埋于地下的液态危险废物储罐、油分离系统及盛装有废物的桶或罐等库房群组成。
(2)危险废物的运输。通常多采用公路作为危险废物的主要运输途径,因而载重汽车的装卸作业是造成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及许可证制度。
3.5主要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技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固体废物处置常用的方法有预处理方法、堆肥处理方法、卫生填埋方法、一般物化处理方法、安全填埋方法、焚烧处理方法、热解法。
3.5.1主要固体废物处理技术 (1)固体废物预处理技术
固体废物的种类多种多样,其形状、大小、结构及性质有很大的不同,为了便 于对它们进行合适的处理和处置,往往要经过对废物的预加工处理。
对于要去焚烧和堆肥的废物,通常要进行破碎处理,破碎成一定粒度的废物颗粒将有利于焚烧的进行,也利于堆肥化的反应速度。
在对废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时,也需要破碎、分选等处理过程。比如从塑料导线中回收铜材料,首先要把塑料包皮切开,把塑料与铜导线分开,再把分开的塑料破碎,进行再生造料,这样就实现了铜和塑料分别回收利用的目的。
①固体废物的压实
如想减少固体废物的运输量和处置体积,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压实处理有明显的经济意义。在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过程中,废物的交换和回收利用均需将原来松散的废物进行压实、打包,然后将从废物产生地运往废物回收利用地。在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过程中,许多纸张、塑料和包装物,具有很小的密度,占有很大的体积,必须经过压实,才能有效地增大运输量,减少运输费用。
②破碎处理
通过人力或机构等外力的作用,破坏物体内部的凝聚力和分子间作用力而使物体破裂变碎的操作过程统称破碎,破碎是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中最常用的预处理工艺。
破碎不是最终处理的作业,而是运输、焚烧、热分解、熔化、压缩等作业的预处理作业。换言之,破碎的目的是为了使上述操作能够或容易进行,或更加经济有效。固体废物经过破碎,尺寸减小,粒度均匀,这对于固体废物的焚烧和堆肥处理均有明显好处。
③分选
固体废物的分选有很重要的意义。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用之前必须进行分选,将有用的万分分选出来加以利用,并将有害的成分分离出来。根据物料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这些性质包括粒度、密度、重力、磁性、电性、弹性等。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包括人工手选、风力分选、筛分、淘汰机、浮选、磁选、电选等分选技术
(2)固体废物堆肥化技术
自然界中有很多微生物具有氧化、分解有机物的能力,而城市有机废物则是堆肥化微生物赖以生存、繁殖的物质条件,根据生物处理过程中起作用的微生物对氧气要求的不同,可以把固体废物堆肥分为好氧堆肥化和厌氧堆肥化。前者是在通风条件下,有游离氧存在时进行的分解发酵过程,由于堆肥温度,一般在55~65℃,有时高达80℃,故亦称高温堆肥化。后者是利用厌氧微生物发酵造肥。由于好氧堆肥化具有发酵周期短、无害化程度高、卫
生条件好,易于机械化操作等特点。
(3)固体废物焚烧处置技术
焚烧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即以一定的过剩空气量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害有毒物质在高温下氧化、热解被破坏,是一种可同时实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技术。
燃烧是一种剧烈的氧化反应,常伴有光与热的现象,即辐射热,也常伴有火焰现象,会导致周围温度升高。燃烧系统中有三种主要成分:燃料或可燃物质,氧化物及惰性物质。燃料是含有碳碳、碳氢及氢氢等高能量化学键的有机物质,这些化学键经氧化后,会放出热能。氧化物是燃烧反应中不可缺少的物质,最普通的氧化物为含有21%氧气的空气,空气量的多少及与燃料的混合程度直接影响燃烧的效率。惰性气体虽然不直接参与燃烧过程中的主要氧化反应,但它们的存在也会影响系统的温度及污染物的产生,在任何燃烧或焚烧系统中,这三种主要成分都相互影响,必须小心控制其成分及速率,才能达到燃烧或焚烧的最终目的。
焚烧处置技术对环境的最大影响是尾气造成的污染,常见的焚烧尾气空气污染物包括: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氮氧化物、重金属、一氧化碳和有机氯化物。为了防止二次污染,工况控制和尾气净化则是污染控制的关键。
3.5.2主要固体废物最终处置技术
固体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即对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固体废物经过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后,剩余下来的无再利用价值的残渣,往往富集了大量的不同种类的污染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即时性和长期性的影响,必须妥善加以处置。安全、可靠地处置这些固体废物残渣,是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中的最重要环节。固体废物处置方法有:地质处置和海洋处置。海洋处置包括深海投弃和海上焚烧。陆地处置包括土地耕作、永久贮存或贮留地贮存、土地填埋、深井灌注和深地层处置等。其中应用最多的是土地填埋处置技术。海洋处置现已被国际公约禁止,但地质处置至今仍是世界各国最常采用的一种废物处置方法。
填埋技术即是利用天然地形或人工构造,形成一定空间,将固体废物填充、压实 、覆盖以达到贮存的目的。它是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技术并且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填埋场场地应选择具有充足可使用面积的地方,以利于满足废物量的不断增加和废物综合处理长远发展规划的需要。
填埋场应建立在一个与较陡斜坡相连的水平场地,会聚集大量的地表径流和潜层水流场地地形,其坡度应有利于填埋场施工和其它配套建筑设施的布置。不宜选址在地形坡度起伏变化大的地方和低洼汇水处。原则上地形的自然坡度不应大于5%,场地内有利地形范围应满足使用年限内可预测的固体废物产生量,应有足够的可填埋作业的容积,并留有余地。应利用现有自然地形空间,将场地施工土方量减至最小。
作为防渗层使用的粘土密封层材料和作为排水层的滤料材料因用量大,为了节省投资,应尽量就地取材,并应有充足的可采量的质量来保证填埋场的施工要求。
填埋场选址必须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在许多地方,冬天将会影响进出填埋场的道路条件;潮湿气候可能使我们必须分隔使用填埋场区;对于结冻比较严重的地区,填埋场覆盖层物质必须贮备充足以便在不能挖掘的气候条件下使用;风的强度和风向也必须充分考虑,为了避免风把废碎物吹起,必须建立挡风设施。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考虑在温和季节的主导风向。
所选场地必须在100年一遇的地表水域的洪水标高泛滥区、或历史最大洪泛区、或是应在可预见的未来(长远规划中)建设水库或人工蓄水淹没和保护区之外。填埋场新场址的选择必须考虑其位置应该在湖泊、河流、河弯的地表径流区。
最佳的填埋场场址位置是在封闭的流域区内, 这对地下水资源造成危害的风险最小。填埋场的场地必须是位于饮用水保护区、水体和洪水区之外。 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场址应选在渗透性弱的松散岩层或坚硬岩层的基础上,天然地层的渗透性系数最好能达到K<10-8 m/s以下,并具有一定厚度。
场地基础岩性应对有害物质的运移、扩散有一定的阻滞能力。场地基础的岩性最好为粘性土、砂质粘土以及页岩、粘土岩或致密的火成岩。场地应避开断层活动带、构造破坏带、褶皱变化带、地震活动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坍陷区、含矿带或矿产分布区,以及地表为强透水层的河谷区或其他沟谷分布区。
对于危险废物可能需要进行固化、稳定处理,对填埋场则需要做严格的防渗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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