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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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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委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属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认;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指导; (六)行政奖励;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本委以电子政务公开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

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追究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委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并予以检查监督,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执法公示制的投诉。

疑难讨论制度

1、调处疑难案件前应如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讨论对疑难案件调处的方法、步骤、预防矛盾激化。

2、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并请示处理意见。

3、对法律、界限不清的疑难案件,不经请示不得随意解释和处理。

4、对疑难案件调处后要坚持做好回访工作。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执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和预防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过错),是指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本制度所称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法定、有错必究、责权统一、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

坚持法定原则。判断行政执法的对错要以法律为根据,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造成错案(过错)的不以错案追究。

坚持有错必究原则。错案(过错)必须依法纠正,造成错案(过错)的责任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错案(过错)责任。

坚持过错和处罚相当的原则。错案(过错)追究应根据错案(过错)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

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检举。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包括以下方面:

一、经人民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区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三、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实体处理明显失当,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确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无故超限期、越权管辖,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六、制作、审核、校对和送达法律文书有误,导致执法中的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七、自行撤销、纠正、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过错)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期限的;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七、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导致错案或使案件无法处理的; 八、明知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为其提供方便办理有关手续的;

九、其他需要追究错案(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错案(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以言或以权代法、以权谋私、贪污、索贿、受贿的;

四、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发生后,隐瞒事实,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七、全年累计发生二次以上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行为的; 八、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错案(过错)责任:

—、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最大程度降低和减轻的;

二、错案(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错案(过错)行为; 一、自行撤销、纠正、变更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行为并有效防止其后果发生的;

二、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

三、因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明材料等非因行为人过错而导致错案的。

第三章 错案(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追究错案(过错)责任,应根据错案(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行使执法权并做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二、由数人共同决定并处理的,其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坚持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三、由专门委员会及其办公会讨论决定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成员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成员不承担错案(过错)责任。 四、对同错案(过错)负有责任的不同人员,应根据过错主次、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造成错案(过错)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依法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以下处理(单处或并处):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限期纠正或改正; 四、经济赔偿; 五、行政处分;

六、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

为强化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在主管的领导下,由分管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

二、分管领导和执法部门领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分管单位的执法工作。

三、认真总结办案的经验,及时纠正和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各执法部门的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

四、分管领导和各执法部门领导负责对本管理执法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研究决定。

五、分管的负责人员要定期组织部门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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