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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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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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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6.04.27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6.04.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潍坊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2016年4月27日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时间不少于一天。

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议程应当包括: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选举等其他事项。

第二次会议一般在第三季度举行,会议议程应当包括: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选举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代表人数在九十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表决议案的办法; (三)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拟定选举办法草案; (五)推选执行主席;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全体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代表团会议由各代表团推选一名至二名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应当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作审议发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专门性的问题,召集代表进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财政预算草案,应当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是否适当等进行重点审查。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由主席团将预算审查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预算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对本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批准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不是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也可以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遇有特殊情况至迟不超过四个月答复。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具体明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作出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提出申辩意见,

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口头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再作答复。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下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六)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八)其他有关筹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根据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可以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县(市、区)驻本乡镇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

(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受理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八)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九)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学习培训,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听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工作规范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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