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其退还学费的申诉
太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叫杨怀斌,家住太谷县西关正街37号院,是太谷地税局正式税干。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我儿杨茂华在中传之音山西辅导站(地址在太谷西关正街德胜楼大酒店对面)学习期间受到该辅导站的误导欺诈,特申请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维权,责令该辅导站退回我儿学费19800元,具体经过事项陈述如下:
2010年10月底,我儿杨茂华正面临高考前的紧张学习,发现位于太谷县西关正街德胜楼大酒店对面的一处房屋内对艺术类专业学生进行招生辅导培训,该辅导班挂牌为“中传之音山西辅导中心”,负责人叫常晓斌,太谷县人。由于该辅导站离家较近,也是小孩面临高考急需培训学习之时,遂让小孩杨茂华于2010年11月4日入该辅导班参与培训学习,交了学费3800元,有交款收据为凭证,学习专业内容为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通过一个月的学习培训后,该辅导站宣称如果在普通班培训学习,甲方不保证学生能考取专业合格证,如果想保证能取得专业合格证就得进合同班加强学习,让小孩拿到至少一所院校的专业合格证,条件是再加学费19800元。当时考虑到小孩如果能拿到大学院校的专业合格证,那高考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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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减轻一些,于是于2010年12月17日与该辅导站签订了合同,又交了学费19800元,同样有交款收据为凭证,先后共交学费23600元。合同甲方为中传之音山西辅导中心,由负责人常晓斌签字,所盖公章全称为:中传之音艺考培训中心山西辅导站;合同乙方为我儿杨茂华和我杨怀斌个人签字。合同内容主要为甲方保证乙方拿到天津师范大学、内蒙古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河南大学这四所大学中至少一个学院的专业合格证,尤其重点强调要拿到天津师范大学和内蒙古大学两所院校其中一所的专业合格证,如果拿不到合格证甲方退还乙方学费。签订合同后小孩在合同班参加培训学习10余天后,完成全部培训学习过程。乙方按照合同的要求报名参与上述四所院校的专业考试,但由于内蒙古大学和四川师范大学不招理科考生,不能报名考试,因此只参与了天津师范大学和河南大学的专业考试。
今年五月以上两所学院公布专业考试成绩后,乙方多方查询,没有取得上述两个院校中任何一个的合格证。随后多次与甲方联系,要求其兑现承诺或者退还学费,乙方多次催促,甲方以上级主管方未能办理完结进行推脱,以该事项涉及人员较多为由而迟迟没有办理。只到今年乙方完成文化课考试结束后填报志愿前依然没有给拿到任何一所院校的专业合格证,直接影响了乙方杨茂华的高考填报志愿等事项,造成了小孩心灵的伤害。从今年五月底到九月初乙方多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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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甲方兑现承诺,甲方总是推三阻四,不予理会,该辅导站的合同承诺只是一纸空文,并涉嫌欺诈行为。事已至此,乙方只能多次要求甲方退还其学费,但甲方臵之不理,未办理退费事项,致使乙方受到精神上与经济上的双重伤害。
中传之音山西辅导站为民办收费营利性培训机构,在经营培训期间未办理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也未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培训许可等证件,实际上为非法招生培训机构,由于当时小孩面临高考,情急之下参与了其举办的培训学习,没有想到本太谷人在自身家门口会欺骗太谷人,所以自身也有不慎重疏忽的地方,但该辅导中心既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专业合格证,也未能按合同要求退还培训费。该辅导中心非法招生举办培训学习,涉嫌诈骗被培训学生,其行为严重伤害了被培训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实际上也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伤害,特申请工商管理机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责令要求其退还我合同班另加的19800元学费,特此提出申诉,请体察关注办理为盼,也为了不让更多的学子们受到欺诈伤害,我们相信管理部门会做出合情合理的维权工作,并时刻关注此事的进展情况。
申诉人:杨怀斌
20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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