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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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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第1期 2 0 1 0年1月 安徽:[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Vo1.27。No.1 January,2010 网络环境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侯 霞 (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摘要:网络环境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较大。当前要抓紧修订、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行 为进行法律规制,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I)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47(2010)01—0024—02 On the Law Regulation of New-type Unfair Competition Behavior in Internet Environment HoUXia (School of Arts and Law,AHUT,Ma’anshan 243002,Anhui,China) Abstract:The new-type unfair competition behavior is dangerous in internet environment.It is presently urgent tO re— vise China’S Law Against Competition by Inappropriate Means for the law regulation of this kind of behavior in order tO make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ing. Key words:internet environment;FleW-type unfair cornpetitin behavioor;law regulatin o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现实世界中的商业 性和国际性,取消了时空的限制,在方便人们的同时, 竞争活动同样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进行,所以,网络环 也给行为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了极大便利。例 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 如,行为人可以通过网络入侵远在千里之外的竞争者 行为在网络环境中的映射。 的计算机数据库并进行盗取或破坏活动,也可以在网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义与特点 上将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电子邮件迅速复制并在全球 一、范围内散发。 四是跨国性。互联网并非局域网,它能将全世界 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只是作 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 时刻、不间断地联系在一起。网络上没有驻守国界的 (一)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义 所以,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能脱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定的基本框架。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网络市场 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 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网络具有高科技性、广域性、虚拟性与即时性等特 点。这就决定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新的 形式与特点: 是行为具有技术性。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和网络信息技术有 着密切的关系。其中许多的行为都要通过网络信息技 术来具体实施,如通过网络链接、黑客软件等技术方式 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二是变异出新形式。目前网络的实际应用早已大 大超出单纯信息媒介的范畴,而成为人类行为的新空 问。在这片广阔的新空间,相应产生了新的权利,形成 了新的行为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因此出现许多前 所未有的诸如域名抢注、网页仿冒、不正当链接以及侵 犯数据库的行为等新形式。 三是实施更加便捷,危害逐渐扩大。网络的即时 一边防。在互联网发展早期,就有一些境外公司利用国 内企业缺乏电子商务的意识,抢注了大量知名企业的 域名,再以高价出卖给国内的企业。由于网络不正当 竞争行为常常是跨越国界的,使得有些被侵权网站难 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网络不正当 竞争行为有时涉及到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管辖权、申请 执行等多种问题。 二、网络环境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环境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大类: 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上的异化,例如通 过黑客行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 属于这种传统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另一类是网络 环境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当前出现的 软件攻击行为。接下来,笔者具体分析几种新型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 是域名抢注行为。域名是指一种在能够在互联 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是主机名字的一 种标识。那些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域名,已经成为一 种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及其经营者特定人格的经营 性标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具有 商业价值,成为“企业的网上商标”。美国的“可口可 乐”、“麦当劳”,中国的“长虹”、“全聚德”、“同仁堂”等都 曾经遭遇过域名纠纷oil]域名注册是实现网络营销和 一一收稿日期:2009—11—10 作者简介:侯24 霞(1978一),女,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侯 霞:网络环境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宣传广告的第一步。目前它已成为公司或个人在 网络 体现品牌形象的有力武器,并且域名在令世界 具有唯一性,很多企业定位网站时,都希望使用自已的 公司名称或商标名作为域名。有些人出于非法营利的 日的抢注域名,将大批与他人名称、商标等相同或近似 的域名抢注后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ik该 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和J益。 二是不当链接行为。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首先, 为人网站卜设置的链接访问他人的刚页时,使他人的 安装,或者在川户使用其它同类软件的时候发生软件 冲突,“强制”川户使用。 七是擅自更改他人主页。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 些绎营搜索引擎的公司。他们为了推广自己公司的搜 索引擎,利用技术手段擅自反复地更改用户主页,使得 用户一打开网站即进入该搜索引擎,降低川户原有主页 以及其他搜索引擎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网络环境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行为人在自己的网站 使用JJⅡ框技术,使用户经rh行 规制 网页仅仅局限于行为人设计的视窗内,用户的电脑屏 幕上只 示行为人的网址以及相应的广告,而不 示 他人的网址以及相应的广告。即用户只能看到行为人 的网页和广告,但行为人链接的内容却来自他人网页。 其次,行为人对他人网站的信息进行复制并设置成链 接。用户在顺着链接进入网页时,可不经过他人的网 页,而直接阅读被链接的信息。这两种行为的本质都 是利用他人网页上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网页的内容,以 此来增加行为人网站的访问人数,提高自己广告的宣 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客户。可见,这是一种盗用他人劳 动成果的‘搭便车’行为。l  ’三是通过“埋设”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 要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就是元标记、关键词的不当设置。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设置元标记行为是指将他人网站的 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 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弓}擎查 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人相似关键词,设置元标 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 会位于商标权人的网页前面。行为人所埋没的字串往 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 相近似的符号。因此,他们实质上在搭他人商业信誉 的便车。这显然是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3]关键词的不当使用是指已经注册的通过关键 词系统能够搜索到所对应的网站或网页的特定名称或 词语。只要注册了某网站或网页所对应的关键词,用 户就可以在支持网络关键词系统的浏览器地址栏输入 该词,直接访问对应的网站或网页,造成混淆或误认的 恶果。 四是软件攻击。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软件去 攻击竞争对方的软件,使得对方的软件不能下载、安装 或者正常使用,即恶意的“软件冲突”。2003年初的百 度公司诉3721公司案就是此类典型。 五是强制广告。主要包括垃圾邮件和弹跳广告。 垃圾邮件,外国通常称之为“不请自来的电子邮件”。 垃圾邮件一般是商家为了打广告,推销产品或者推广 自身品牌所为。大量垃圾邮件既占用用户的邮箱空 间,也耽误用户的阅读时间。弹跳广告又称为“插页式 广告”或者“蹦出广告”。当用户在打开网页的时候,这 种广告就会自动蹦出,通过遮挡用户的视线,“强制”用 户阅读其广告内容。 六是“赖皮软件”。所谓的“赖皮软件”,是指这种软 件一旦进入用户电脑,就只有专业人员才能卸载,否则 就盘踞在用户的电脑中,阻止其它同类软件的下载和 根据网络环境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的特点 和形式,笔者认为,要修订、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 法》.以适应当前网络环境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求。 首先,要强化运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千变万化,采用列举式难以穷 尽。我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正当竞争规 则,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法院判决、 惩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万能条款”,应强化该“一 般条款”的作用。 其次,要修订、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 内容。第一,要扩大适用主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主要从主体资格的角度去认定实 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难以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为角度而不是从主体角度来进行 判断。凡是在网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第二,要列举 网络环境中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补充我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环境中新 出现的如域名抢注、视框链接、软件攻击等多种不正当 竞争行为作补充列举,以便统一认定。第三,要规定网 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 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网络侵权行为 的受害者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二是有助于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中得到执行。关于网络服务提 供商的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是规制网络不正当竞 争行为不可或缺的制度。许多国家或地区已经通过立 法的形式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标准。如 德国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日本的《提供者责任法》、 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等都是如此。美国在《跨世纪 数字版权法》中就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版权的 责任,在《正面通信法》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 淫秽、色情信息的责任。 总之,随着科技进步和网络发展,网络环境中新型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更加隐蔽、更具有技术性,实施 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网络公平竞争的环境 必将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刘大洪.反不正当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209. Ez]李艳,罗胜华.网络中不正当超链接行为的法律分析IN].人 民法院报,2001—08一l1(3). [3]赵墅艳.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J].贵州民族学 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92—96. (责任编辑王旭东)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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