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再在被派遣公司工作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如果存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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