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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来源:榕意旅游网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一、土地出租与地役权的区别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为什么不能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原因是: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三、地役权是否涉及土地出租

地役权不包括土地出租。《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然后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土地出租是将自身的土地出租给他人,让他人使用自己的土地来获得收益,因此地役权不包括土地出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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